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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详解“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新规

点击:8132次 发布时间:[2016.05.04]

2016年3月1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我们对新规简略解读如下:

该指南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与社会资本进行特许经营合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一、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定义

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二、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三、明确了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

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

四、明确了对被特许主体的要求——需为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根据该指南,可以与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主体要如下:

1.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许的范围内);

2.需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关注的是,根据该指南,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内,待观察实践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4.具备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

5.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五、明确了公立医院与被特许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式

公立医院可收取的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

1.品牌费。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

2.管理费。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

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审批、实施程序

具体如下:

1.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确定被特许方。

2.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双方进行商业谈判。需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以约定的事项如下:

(1)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许可合作内容、区域限制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资金、技术、人员投入的具体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管理权限等);

(2)无形资产归属。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特别关注在合作期间增加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使用问题。例如合作期间新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基于原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后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归属等)。

(3)品牌使用方式。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4)合作时间。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

(5)收益分*式。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

(6)履约担保。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7)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虚假信息。所*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8)内容变更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9)承诺保证。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10)协议的终止。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11)协议附件。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

除上述事项之外,另建议加入一方违约的救济、诉讼仲裁的救济方式等。

3.公立医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4.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需向主管部门*以下信息: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

(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5.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七)明确了之前已经实施特许经营的公立医院需补报资料。

该指南自2016年3月1日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该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内容*材料。

(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