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急诊科 主治医师
医患纠纷对于各位医生来说都不陌生,甚至很多医生都有出庭的经历,特别是各位科主任。患者对医院的诊疗不满意就要赔偿,谈不拢就要去法院告。患者为什么可以告医院?依据就是在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们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医患纠纷的解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医疗事故”被束之高阁,“医疗过错”隆重登场,医疗诉讼成倍增加。
《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中用了11个条文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我还记得当年此法颁布实施的时候,科主任反复在早会时领导我们学习各个法条,强调日常工作中要规避医疗风险,防止患者索赔。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医院逐渐有了法律顾问,也完善了病历模板和知情同意书。
对于《侵权责任法》大家可能并不陌生,但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可能就不甚清楚了,我学习后的一些认识,分享给大家。
1.医疗纠纷告的是医院还是医生?
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侵权责任法》有明文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永远都是医院是被告,不会针对医生个人。同样赔偿者也是医院,但医院对内可以对医生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各个医院规定不同。因此,就会出现很多医生自己出钱赔偿患者的情况,实际上是医院赔偿后处罚医生。医疗难免出现错漏,赚钱归医院,赔钱就科室或医生自己承担实际上还是让人感觉显失公平,但医生又能怎么办呢?
2.患者凭什么获得赔偿?
医疗纠纷在法律界被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顾名思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院才需要赔偿。所以,患者在索赔的时候需要证明医院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结果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并且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样,面对医疗纠纷,我们需要证明的是我们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患者损害,或者虽然有过错但与损害没有关系。
3.赔偿多少谁来定?
一般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三种解决途径,一种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就是两方讨价还价最后决定,这种没有执行标准;第二种是医调委调解解决,基本上也是讨价还价,只不过有个第三方参与;最后一种途径就是到法院诉讼,诉讼的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赔偿额度由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认定,其中包括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组成。患者损害大,医院过错大,赔的就多。相反,没有过错就不用赔。
4.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有啥区别?
原来医疗纠纷都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能鉴定为医疗事故者甚少。有了《侵权责任法》后,患者都申请到司法局认可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由法医协同专家进行鉴定,挑出过错是相当容易,没有过错的案子是相当少。
5.医疗纠纷诉讼中,什么证据最重要?
打医疗官司实际上就是在打病历,这是大家的共识。也就是说病历写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着过错的大小,该签字就签字,该写病程一定不要懒,护理记录和医嘱单要对应,口头会诊意见不行,会诊记录一定要让会诊医师写好……。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肖×于2011年11月17日因怀孕临产到北京×医院妇产科住院,既往有剖宫产史,医生为患者应用催产素助产,在生产过程中患者出现子宫破裂大出血,后采用剖腹产取出孩子,孩子因缺氧过长出现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在11月30日死亡。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医院。法院委托北京法院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指出医院在患者有阴道试产条件和患方要求下制定阴道分娩治疗方案未违反医学原则,应用催产素也没有超浓度、超剂量和强烈宫缩的综合评价,急诊剖宫产娩出胎儿并修补子宫符合治疗原则。但是,医院针对患者子宫切口愈合状态的评价和风险告知欠充分,该过错对患方认识其病情、选择分娩方式具有不利影响作用。且子宫破裂后胎盘早剥、胎儿重度窒息是新生儿死亡原因。最终鉴定法医学参与度评定为C级(理论系数值25%,责任程度次要,参与度系数值20~40%),患者子宫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最终,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余元。(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网: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010760980)
(本网站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为“医脉通”,版权均归医脉通所有,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内容为转载,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