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45岁的梁某在工作中不慎烫伤,被急送入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梁的烫伤面积达65%,需进行创面植皮手术。随后,梁便在该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然而半年后,梁某仍未康复。9月4日,医院通知梁某进行创面植皮手术,次日早上6时45分左右,护士们正在巡房,梁的陪护人员外出取物,不料发现梁从该医院住院部七楼护士站坠落。经抢救,梁某因伤重不幸身亡。在病房中,医护人员发现梁某留下的遗嘱,写到自己被病痛折磨,心理压力大而产生轻生的念头。随后,民警经调查取证认定梁某系自杀。
对此,家属认为,梁某死亡是因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知梁某进行创面植皮手术时,也没有与家属进行沟通,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且梁某入院后,也没有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遂将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方的状告未能举证证明,而医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梁某为自杀,与医院无因果关系,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医师报》:案例中,患方认为“医院通知梁某进行创面植皮手术,没有与家属进行沟通,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从而应该担责”,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郑雪倩:很显然,患方的说法不成立。其一,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具有行为能力时,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除非患者特殊授权予其他人代理。本案中患者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接受告知和签字。法律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该患者就诊的疾病是“烧伤”,这是发生在患者肌肤表面的疾病,患者本人能看到、能感受到,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医生通知患者进行正常的检查治疗符合法律规定;其二,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是自杀,根据患者的遗嘱可以判断,这是患者自身的选择,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没有关系。
《医师报》:该案例中,患方是否应该实施保护性医疗?具体哪种情况下应该实施保护性医疗?
郑雪倩:保护性医疗是指医务人员为保护患者健康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向患者隐瞒病情真相或相关治疗措施,避免患者出现不安、悲观、自暴自弃等状况而影响治疗。临床工作中,保护性医疗措施常针对一些癌症或无特效治疗的末期患者。这类疾病主要是本人从表面看不见、不经过医师告知不可知的情形,如癌症、肿瘤、白血病等,或医师应患者家属要求不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措施等,再或患者本人是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无行为能力人。
保护性医疗一般医师会和患者家属沟通。本案中,患者本身的疾病不仅自己可以从表面看到,患者本人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而且本案中患者烧伤65%,情况非常严重,医务人员必须要积极采取治疗,也必然要与患者本人进行沟通,征得患者的同意。家属如果担心患者本人有什么想法或不利因素,应该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来。
《医师报》:案例中,患方认为“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造成患者情绪不稳定”,医院是否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心理疏导应在什么情况下开展?如果没有实施是否违反规定而担责?
郑雪倩:当前的医学模式正在逐渐发生转变,已经从单纯的医学生物模式转变为社会-心理-生物模式,所以也提倡医务人员多加强和患者沟通,更好地帮助疏导患者,获得心理安慰有利于疾病的恢复。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师要对每名患者都需要进行专门的心理疏导,(目前还没有特殊的规定),同时即便对患者进行了心理疏导,也不能保证患者就不自杀。本案例患者是自杀死亡,与医务人员是否进行心理疏导没有因果关系。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17条规定,“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法律指明要“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作为非精神科医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若就诊的患者有较明显的表现,能判断出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建议去专科门诊就诊;若患者没有特征表现,则不能苛求医生。
需要指出的是,该案例中患者烧伤面积已经达到65%,患者的外貌、外表肯定发生了特异性改变,其心理压力很大。此时,医务人员应考虑到患者现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鼓励、增强其疾病治疗的信心,将关爱患者真正落到实处。
《医师报》:该患者最后在护士站跳楼身亡,是否医院就要因此担责?如何界定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郑雪倩: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求医院在设施、设备、环境等方面保证患者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要针对的人群是未成年人、神智不清患者及精神障碍患者等,应提供特殊护理和特殊的病房,例如,未成年必须有人看护、居住的病房窗外安装铁栅栏,神智不清患者必须安装铁床拦,防止坠落。而且,医院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如窗台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高度,楼梯设有防滑条等。
但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一定的范围,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无需每个病房窗户都要安装铁栅栏,防止跳楼;并非每个患者都得24小时无间隙看护,防止自杀。尤其患者跳楼的位置是护士工作的地方——护士站,护士常要在病房里巡诊、治疗,没有规定护士站时刻有人在。患者入院时,也往往会告知遵守医院病房管理制度,不能随意进入医务人员工作站。该案例患者是具有行为能力人,神智清晰,私自到护士站跳楼自杀,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关,更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无需担责。
(医师网《保护性医疗的应用“法则”》 作者 郑雪倩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